建筑工地发生事故,总包分包的赔偿责任怎么划分?注:分享案例来源于真实诉讼案件,为保障涉事民事主体及公司的隐私权益,文中出场人名、公司名均使用的化名。如有侵权,请联系碧海行舟删除! ![]() ![]() 安家公司系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分支机构,于2020年8月在他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但无注册资本。 2021年,安家公司承建某小区安置房工程,并将其中的立模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自然人S某。 2021年10月20日,被告G某经人介绍到S某承包的安家某小区安置房立模工程工地从事立模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立模作业中的工人)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被告G某于2022年2月18日申请劳动仲裁,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认被告G某与原告“A”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原告不服,诉讼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 ![]() 1、本案中,S某是否应当对被告G某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2、G某究竟是和原告“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和分公司安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呢? ![]() ![]() 1、关于S某是否应当对被告G某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自然人S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与被告G某之间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被告G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G某是和“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和安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本案中,安家分公司只是“A”公司的分支机构,无注册资产,人格归属于总公司,自身不具有法人地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分公司安家公司的民事责任由A公司承担。 |